院发〔20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教授和副教授(以下统称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实现教授全员给本科生上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教学工作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任务标准为:专职教师岗教授每年承担的本科生授课任务按照学院专职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承担的公共必修课程(即人文社科、数学自然类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程不少于1门;行政兼职教授每年至少单独承担1门2学分以上(含)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或累计授课总学时不少于48学时。
第四条 除课堂授课外,鼓励教授承担其它本科教学任务,包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指导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毕业实习、面向学生开展讲座等。上述教学任务可折算成相应学时冲抵行政兼职教授本科生授课任务。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教学任务 |
折算学时数 |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
指导1人计8学时。 |
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 |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1项分别计32、24、16学时; 获市级一、二、三等奖1项计24、16、8学时; 获校级奖项1项计4学时; 指导但未获奖1项计2学时。 |
指导创新创业项目 |
指导国家级项目1项计16学时; 指导市级项目1项计8学时; 指导校级项目1项计4学时。 |
指导毕业实习 |
指导1人计4学时。 |
面向学生开展讲座 |
1次讲座计6学时。 |
其他直接面向学生的教学类任务 |
根据任务具体情况由教务处认定学时。 |
备注:仅适用于本管理办法,不作为其他工作量核算依据。 |
第五条 鼓励教授主讲公共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鼓励教授率先做好课程思政,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教授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
第六条 年龄超过60周岁(含)的行政兼职教授,经本人申请,其须承担的本科生授课任务可减半。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其须承担的本科生授课任务可申请减免。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安排教学任务的教授不得只挂名不授课。
第八条 学院将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每年公布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统计数据。考核期内为本科生授课工作量未达规定标准的,依据人事考核相关制度执行相应处理,且不得晋升职称和参加评优评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授课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